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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30042791846/2019-11711 成文日期: 2019-01-29
发布机构: 莱山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体裁分类: 通知 有效性:
关键词: 行政许可 通知 机关代字: 烟莱政发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02- 02 10: 21 访问次数: 字号:[ ]

烟莱政发【2019】6号


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烟台总部经济基地管委,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烟政字〔2018〕67号)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情况,区政府决定,取消行政权力事项22项、调整5项、新增77项。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及时制定衔接方案,做好衔接工作。要完善事项调整后的办理程序,落实经费保障、技术支撑、指导培训等措施,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办理。要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沟通衔接,避免因事项调整影响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实施。要依法履行对承接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日常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尽快完善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对取消的事项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要及时对本部门涉及的中介服务、随机抽查、一次办好等各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衔接落实国发〔2018〕28号文件取消的区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2.取消调整的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3.新增的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9日

    

附件1

衔接落实国发〔2018〕28号文件取消的

区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续展

区农业农村局

取消审批后,区农业农村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提供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追责依据。2.加强修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3.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4.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审核

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取消审批后,改为实行报告制度,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明确进出港报告的内容,加强渔船管理,简化船舶进出港手续。2.通过信息系统或渔船身份识别系统掌握进出渔港船舶的状况。3.加强重点时段、重点渔船的管理,伏季休渔期保证休渔地区渔船回船籍港休渔,大力整治涉渔“三无”船舶。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取消审批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明确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属于行政许可“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的内容

设立分公司备案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取消该事项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司章程修改、领导发生变动、解散、成立分公司备案”修改为“公司章程修改、领导发生变动、解散备案”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取消该事项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免费发布公告。


 

附件2

取消调整的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区民政局

取消


其他行政权力

福利企业年检

区民政局

取消


行政许可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区财政局

取消


行政确认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区施工登记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取消


行政许可

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合并更名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征收

对水资源费行政征收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取消


行政许可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区商务局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原事项名称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

行政确认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审核转报

区商务局

取消


10

其他行政权力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注销审批(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区商务局

取消


11

其他行政权力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

区商务局

取消

属于“其他行政权力企业境外投资转报”的部分内容

12

行政确认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

区卫生健康局

取消


13

行政确认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签发

区卫生健康局

取消


14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取消


15

其他行政权力

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

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取消


16

行政征收

污水、废气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

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取消


17

行政确认

办理环境体系认证等出具的环境保护守法证明

市生态环境局莱山分局

取消


18

行政许可

制造(非重点管理范围内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取消


19

行政许可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区档案局

取消


20

其他行政权力

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审批

区档案局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21

其他行政权力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查

区档案局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22

行政确认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区残联

取消


 

附件3

新增的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实施机关

备注

对自考合格课                    程跨省转移的确认

行政确认

区教育和体育局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是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施工许可证,以及擅自伪造或是涂改施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未经验收的房屋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将开发项目转让给其他开发企业未办理开发者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开发企业超过其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

其他行政权力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

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

对建筑节能技术的审查和验收

行政确认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

对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的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

对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行政监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

对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行政监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属于“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子项

20

对标前、标后的稽查

行政监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

对开标的监督

行政监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

对评标的监督

行政监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3

对中标候选人公示的监督

行政监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4

对中标通知书签发的监督

行政监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

对投标保证金的监督

行政监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

对招标文件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属于“对工程招标的备案”子项

27

对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含澄清、修改、答疑)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8

对评标报告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9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相关经纪服务合同,未查看有关资料,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属于“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当事人同意提供贷款、签订服务合同、未按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的处罚”子项

31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2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3

对房地产交易资金的划转未经过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4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5

廉租房住房货币贴息实物配租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6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属于“对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规避房屋交易税费、分割房屋出租、侵占交易资金、承购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合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子项

37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8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9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1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2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3

对将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进行出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属于“对不合安全防灾的强制性标准、违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法建筑、非法出租的处罚”子项

44

对将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进行出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5

对将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进行出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6

对出租住房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7

对未办理房屋登记备案及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8

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9

对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0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预售商品房、未按规定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1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2

对返本销售商品房、售后包租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分割拆零销售住宅商品房、不合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未明示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3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4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5

对在房地产交易中隐瞒实际成交价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6

对商品房预售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7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8

对预售资金的拨付

其他行政权力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9

对物业服务用房的归集

其他行政权力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0

对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1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2

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3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4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5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6

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环境或安全造成破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7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8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属于“对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道路场地、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行为的处罚”子项

69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0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1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属于“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未依法交存质量保修金行为的处罚”子项

72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3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购买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4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5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行政许可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列入行政许可事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76

专项计量授权

行政许可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列入行政许可事项“专项计量授权”

77

封存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行政强制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行政强制事项“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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