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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30042791846/2018-06850 成文日期: 2018-06-11
发布机构: 莱山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其他 有效性:
关键词: 房屋安全 实施方案 机关代字: 烟莱政发
莱山区城市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8- 06- 11 09: 53 访问次数: 字号:[ ]

烟莱政发【2018】55号


为切实加强莱山区城市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根据《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二、总体目标

坚持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提高对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及时消除城市房屋安全隐患,坚决落实危险房屋解危措施,杜绝城市房屋垮塌事故的发生。不断强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确保莱山区城市房屋安全使用。

三、责任分工

(一)房屋所有权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当然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晰、权属不清的,房屋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为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房屋使用行为,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对存在险情的房屋,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排险解危。凡不具备继续居住(使用)条件的,应当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搬出。

(二)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是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明确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人和责任科室,建立常态化、网格化检查制度,编制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储备应急设备和物资,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培训及演练。对存在险情的房屋,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加强动态监管,制定解危计划、明确解危责任主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送达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排险解危。

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应持续开展常态化检查,每个季度末应对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至区住建局。除此之外,还应根据市、区两级安排开展集中大排查;遇到台风、大雪、汛期等特殊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应及时开展应急专项检查。

(三)区住建局。区住建局是莱山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莱山区城市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职责,聘请房屋安全方面的专家进行房屋安全调查,建立危险房屋管理档案,制定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督导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对包括房屋安全排查和鉴定、送达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制定危险房屋解危计划、明确危险房屋解危责任主体、落实危险房屋解危措施、编制房屋安全应急预案等房屋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情况。

(四)区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规划分局与区住建局共同推进棚户区和老旧房屋成片区域改造工作。

(五)区城管局。区城管局根据部门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章建筑相关工作。

(六)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落实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为开展房屋安全调查、鉴定和危房解危等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七)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负责指挥和协调危险房屋排查治理工作中的抢险救援和警戒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八)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帮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向导致危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或其他致害责任人依法要求赔偿,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九)区教体局、卫计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落实好本行业内房屋安全管理及宣传工作,确保房屋安全使用。

四、工作任务

(一)组织房屋安全排查。区住建局根据市、区两级关于城市房屋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开展城市房屋安全排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对排查发现的疑似危房进行汇总,并报送至区住建局。

(二)开展疑似危房鉴定。区住建局聘请房屋安全方面的专家,对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报送的疑似危房进行重点检查。对需要进一步确定房屋安全等级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三)建立危房管理档案。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区住建局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莱山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档案,制定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并通报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

(四)落实危房解危工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结合城市规划和棚户区改造需要,制定危险房屋解危计划,明确危险房屋解危责任主体,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送达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排险解危。

1.解危方式。危险房屋解危可以采取加固处理、原址重建、旧城区改造等方式进行,鼓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用不同方式自主解危。(1)加固处理方式适用于基础比较稳定、鉴定结果为局部危房、加固处理后能确保安全使用的危房解危。危房加固处理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加固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2)需要整体拆除的单栋危险房屋,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可以采用原址重建的方式解危,但应当满足现行的结构设计标准,并取得规划部门的同意。如已列入近期旧城改造计划,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应当提前启动房屋征收程序。(3)对于危险房屋集中区域,可以采取旧城区改造的方式,对成片危险房屋进行解危。区住建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和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要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2.解危时序。各责任单位应当本着“先急后缓、分类实施”的原则,稳妥推进危房解危工作。对鉴定为A、B级的危房,应当加大观察使用力度,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要立即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修缮加固处理。对鉴定为C、D级的危房,应当立即停止居住(使用),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要迅速动员和组织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撤离,并在危房周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同时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3.解危政策。办理危房解危相关审批手续时,政府各部门应当提供政策层面的支持。危房采取加固或重建方式解危的,规划、住建、环保、消防等各审批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对特殊困难群众,如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区住建局可协调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加快为其办理保障性住房申请及初审手续。危房解危费用原则上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行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屋加固或重建。

五、有关要求

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力量,强化责任落实,要把开展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区政府对不履行、拖延履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和有关部门将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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