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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30042791846/2018-06846 成文日期: 2018-05-21
发布机构: 莱山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有效性:
关键词: 政务服务 中介服务 机关代字: 烟莱政发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05- 25 09: 49 访问次数: 字号:[ ]

烟莱政发【2018】50号

 

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烟台总部经济基地管委,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放管服改革工作,按照《山东省市县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参考目录》(鲁编办〔2018〕101号)和我区《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行动方案》(烟莱办发〔2017〕65号)要求,在各部门(单位)按系统清理规范涉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区编办、区法制办、区发改局(区物价局)、区财政局汇总编制了《烟台市莱山区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部门(单位)保留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共25项。本通知下发后,我区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清单》及时调整本部门(单位)有关项目,并予以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等。我区原已经公布的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均不再保留。

凡未纳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各部门(单位)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各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其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政务服务程序,由各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严控新设中介服务项目,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附件: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xls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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