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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30042829494/2018-04207 发布日期: 2018-11-01
发布机构: 莱山区科技局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
烟台市莱山区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依据及细化执行标准
发布日期: 2018- 11- 01 15: 01 访问次数: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烟台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保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公平、公正、合理的进行行政处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合理行政,特制定本执行标准。

第二条 本执行标准的行政处罚共3项,细化执行标准共16项。

第三条 行政处罚依据共5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第三章第五节3.5.2。

第四条  行政处罚主体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15个:烟台市知识产权局,莱州市、招远市、龙口市、蓬莱市、栖霞市、莱阳市、海阳市的知识产权局,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的知识产权局,长岛县知识产权局。

第五条 处罚种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改正措施。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立即停止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产品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

2.销售如第1所述产品的,立即停止销售行为;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立即停止发放该材料,销毁尚未发出的材料,并消除影响;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立即停止伪造或者变造行为,销毁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并消除影响;

5.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展示等便利条件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6.为假冒专利制作、发布广告的,限期改正;

7.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

8.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二)没收违法所得。

1.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

2.订立假冒专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3.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其获得的收入为违法所得;

4.其他专利违法行为,以实际获得的全部收入为违法所得。

(三)罚款。

1.假冒专利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其中:情节较轻,可以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可以处违法所得的2-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可以处违法所得的3至4倍的罚款。

2. 假冒专利行为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情节较轻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从重处罚,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 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展示等便利条件:情节较轻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2万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罚款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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